央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截图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两部门表示,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两部门表示,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