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就有疑问,剩下的东西都不好回答了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曹云金确实在郭德纲籍籍无名的时候跟着他,但花钱跟他学艺,这个事情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为从证据学角度,曹云金的发票就叫无效证据,没法证明他指控的陈述。
发票收款单位是“北京学明艺术团”,根据工商查询结果,这是一家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均为田学明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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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付款人曹金先生需要证明发票实际收款人是郭德纲,而不是学明艺术团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否则他指控的“交学费给郭德纲”就不能成立。于是曹云金举示了下列证据,一条网页新闻链接:
该新闻链接的新闻提到一句,郭德纲跟田学明是好朋友,并且德云社学生经常到学明艺术团去学基本功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然后就没有其他证据了,曹先生的支持者都欢呼这一历史胜利,曹云金用学明艺术团的发票,加上一条新闻说过郭德纲认识田学明,所以完美证明了曹云金交学费给了郭德纲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到底是说相声的演员,连上网骂街都跟编段子一样,明明什么都没说清楚,但一副胸有陈述胜券在握,发出去就晒庆功宴似的,脑子是不是糊过头了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我不去幻想曹云金是不是把买文凭的发票拿出来晒,更不用去脑补郭德纲假借学明艺术团的渠道剥削可怜的曹云金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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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里的逻辑走不过去,就像我说自己钱包丢了,被郭德纲捡到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然后我拿出我丢了钱包在王府井的视频,然后我再举示一条新闻“郭德纲在段子里调侃过王府井劫匪”。
于是串起来证明郭德纲捡了我的钱包,这逻辑很欠抽对吧,但在曹云金那里竟然一片叫好,这就很不公平了,明明逻辑是一样的啊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A交钱给B,B认识C,所以C收了A的钱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就这种逻辑水平,你试试看大学逻辑课老师打不打死你华为手机发票去那里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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